非面对面韩药如何开具处方?从申请到配送的全过程

午餐时间很难抽出空去韩医院,居住地附近也没有合适的韩药调剂处。想要再次获取以前服用过的韩药,但为此腾出半天时间并非易事。搜索非面对面韩药的人们,其情况大多在此范围内。
同样,疑虑也随之产生。人们怀疑,不看脸也能开药吗?非面对面诊疗自2023年起作为政府试点项目运行,2025年末,将其制度化的《医疗法》修正案已通过国会。然而,其中划定了严格的界限。本文将按顺序整理这些界限何在,以及从申请到配送的实际流程。

非面对面诊疗目前处于何种制度之下
非面对面诊疗始于新冠疫情期间的临时许可,并自2023年6月1日起作为保健福祉部「비대면진료 시범사업」(非面对面诊疗试点项目)运行。其依据法规是「보건의료기본법」(《保健医疗基本法》)第44条和「의료법」(《医疗法》)第33条第1款。指南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25年10月27日实施的版本。
本次修订主要有三点变化。随着保健医疗危机警报严重阶段的解除,诊疗被调整为以诊所级医疗机构为中心运营;在医院级机构中,例外允许的患者增加了1型糖尿病患者;并且对单一医疗机构的每月非面对面诊疗病例数占总诊疗病例数的比例不得超过30%设置了上限。最后一项是为了阻止专门从事非面对面诊疗的机构出现。
诊所级机构的目标患者标准从字面上看很宽泛。指南写明为“经医生医疗判断认为进行非面对面诊疗亦安全的患者”,并在问答中指出无论初诊或复诊均可。但判断的责任仍由诊疗者承担。
此外,2025年12月2日,旨在将非面对面诊疗制度化的《医疗法》修正案已通过国会全体会议。这是自2010年第18届国会首次提交法案以来的15年。该法律将于12月23日公布,并自公布一年后的2026年12月24日起施行。截至2026年8月,适用的标准仍是试点项目指南。
新设的《医疗法》第34条之2以“医疗人员原则上应面对面诊疗患者”这句话开头。非面对面诊疗的适用情况被限定为:患者在该医疗机构在一定时期内有因相同症状接受面对面诊疗的记录;若无,则患者居住地与医疗机构所在地属于同一地区等。
韩医科在此制度中处于何种位置
试点项目指南将目标保健医疗人员列为“隶属于试点医疗机构的医生、牙医、韩医师”。韩医师自始便是该项目的参与主体,新设的《医疗法》第34条之2也规定可进行非面对面诊疗的医疗人员为医生、牙医、韩医师。韩医院属于诊所级医疗机构,因此处于该制度的核心地位。
处于同一指南之下,也意味着受到相同的限制。指南规定的诊疗方式如下:视频诊疗是原则,仅在没有智能手机等特殊情况下才例外允许语音电话。仅通过短信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的诊疗是不允许的。身份确认程序参照面对面诊疗,诊疗必须在申报的医疗机构内的诊疗室进行。2026年2月,保健福祉部预告了《医疗法实施细则》修正案,允许在配备互联网电脑等的普通门诊室进行,而非必须在单独的远程诊疗室。
综上所述,非面对面并非诊疗的种类,而是诊疗的方式。它不是一个可以减少问询的程序,而是通过不同途径问询相同内容的程序。
从问诊到配送,实际流程如下
- 申请与同意 — 指南规定,患者仅在同意目标患者标准和服务程序的情况下才能申请非面对面诊疗。未经同意打电话并收取诊疗费的方式是不恰当的。
- 事前问诊 — 询问身体的整体状况,如寒热、出汗、消化、睡眠、大小便、月经等。指南要求的“能够判断是否为非面对面诊疗对象的信息”即指此类。正在服用的药物、慢性病、是否怀孕或哺乳尤为重要。
- 韩医师诊疗 — 韩医师审查提交的问诊表,并通过视频或电话进行确认。如果仅凭问诊表无法做出判断,会追加提问。
- 处方决定 — 韩药是经过韩医师诊疗和处方后决定是否服用的药品。自任堂不直接使用标准处方,而是根据君臣佐使原则使用自行配制的处方,具体使用何种配方将在诊疗中确定。
- 调剂与配送 — 处方确定后,将在京畿道坡州的院外煎药室进行调剂。

院外煎药室是韩医院外专门用于韩药调剂的独立设施。在诊疗室旁的小空间难以测量和控制温度、时间和压力,但专门负责调剂的设施可以通过设备和文件固定工艺流程。接收规格韩药材后,通过HPLC定量指标成分,并进行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的自检。记录称量值和操作人员,按照标准煎煮工艺进行煎煮,每批次进行质量检测后,用条状袋包装并赋予批号。电子记录保存10年。调剂结构在[院外煎药室与韩药品质](/zh-CN/journal/wonoe-tangjeon-quality)中有更详细的整理。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规定的居家接收限制(岛屿/偏远地区患者、65岁以上老年长期护理等级获得者、残疾人、传染病确诊患者、罕见病患者)是适用于接收处方并进行调剂的药店的规定。在韩医院进行调剂的韩药途径不同。
处方可能无法开具,已调剂的药物无法退回
指南规定,医生“若判断非面对面诊疗不安全或需要检查、处置等面对面诊疗时,应建议患者前往医疗机构进行面对面诊疗”,并明确指出此情况不属于「의료법」(《医疗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拒绝诊疗。反之,即使建议面对面诊疗,仍坚持非面对面方式或要求开具特定药品的,则被列为不当案例。这意味着并非申请了就一定会出药。
退款也有既定界限。保健福祉部告示第2000-73号「요양급여의 적용기준 및 방법에 관한 세부사항」(《疗养给付适用标准及方法细则》)(2000年12月30日制定)规定了处方药退回的处理方法。根据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的指导,已调剂和已服用的药品不能退回再利用或进行结算处理。这是为了防止无法确认保存状态的药品被再次使用的风险。
韩药一旦开始调剂,也遵循同样的原则。可退回的时间点是在调剂之前,因此,如果改变主意,唯一的方法是在开始调剂前联系。

非面对面诊疗无法解决的信号
指南的第一句话是,非面对面诊疗是面对面诊疗的辅助手段。指南举例说明了建议就诊的原因,包括判断需要听诊、触诊和面对面检查的情况,以及怀疑有重症疾病的情况。为了安全使用,应遵守的事项包括:首选有面对面诊疗经验的医疗机构;如果这有困难,则选择居住地附近、以便将来能转为面对面诊疗的机构。
韩医诊疗中也有一些难以通过屏幕确认的项目。例如,需要直接按压的腹诊,受光线和画质影响的舌诊或面色观察,以及需要实际测量的体重和血压等数值。如果症状突然加重或首次出现疼痛,应优先选择就诊而非非面对面诊疗。胸痛、晕厥、剧烈头痛、单侧肢体无力等情况,应优先前往急诊室而非联系韩医院。
服用期间若感到异常,最好在开具处方时就确定联系谁以及在何种症状下停止服用。含有麻黄类药材的处方尤其如此。相关注意事项已在[服用减肥韩药前的注意事项](/zh-CN/journal/diet-hanyak-precautions)中单独整理。

申请非面对面韩药前需确认的四点
- 是否由韩医师亲自诊疗 — 如果仅凭提交问诊表就开药,则缺少指南要求的视频或语音诊疗环节。
- 是否询问正在服用的药物和慢性病 — 现有药物、是否怀孕或哺乳、慢性病是决定能否开具处方的关键项目。
- 是否有调剂记录 — 是否使用规格韩药材、指标成分检测、批次检测、批号是可询问的项目。
- 是否提前告知取消和退款标准 — 由于调剂开始前后标准不同,最好在申请前确认。
参考文献
- 保健福祉部,「非面对面诊疗试点项目」指南(医疗机构用)— 2025年10月27日施行,保健福祉部公告第2025-736号
- 保健福祉部,非面对面诊疗制度化,《医疗法》修正案时隔15年通过国会全体会议,报道参考资料,2025年12月2日
- 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医疗法」第34条之2(非面对面诊疗)·第34条之3 — 2025年12月23日新设
- 保健福祉部,疗养给付适用标准及方法细则制定告示(告示第2000-73号),2000年12月30日 / 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处方药退回时费用是否退还
- 韩医新闻(大韩韩医师协会),非面对面诊疗,允许在安装有电脑的普通门诊室进行,2026年2月24日
*本文旨在提供有关非面对面诊疗制度和韩药调剂、配送流程的信息,不保证对特定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效果。韩药是经韩医师诊疗和处方后决定是否服用的韩医师处方药,服用反应可能因人而异。如果正在同时服用其他药物,请务必告知韩医师。*